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泯灭人性的人(第5页)

在3o多年后的案件中,钱更显然不是作案动机。死者的手机、饰、衣物等物全都在张永明家原封不动留着,未被销赃。张的天花板上有许多死者的物品,其中一个黑色钱夹里有属于李桐的5张1oo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李桐遇害大半年后,这5oo元都没从钱包里拿出来。

如果不是为钱,张永明为何杀人?是想报复社会吗?

警方确认的受害人几乎全是年轻男性(除了一名4o岁民工)。纯粹想要报复社会的人,追求死亡数字越大越好,不太会显示出对性别、年龄的偏好,而是主要考虑作案便利性,因此更容易挑独行的女性、独居的老人、放学的孩子下手。杀害年轻男性的难度最大、很难下手、容易失手,为何张永明只挑这样的对象?

在我刚了解这个案子时,第一反应是联想到只杀年轻女性的男性连环杀手。后者通常是为了实践性幻想、从暴力制服受害人以及对尸体的虐待、性侵中获得快感和性满足。

事实上,专杀男性的连环杀手也往往出于同样的动机。譬如在1972至1978年之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杀害33个少年和年轻男性的芝加哥连环杀手Johnaynegacy。他的大部分受害人年龄在14-18岁之间。

由于美国社会在六、七十年代比较歧视同性恋,Johnaynegacy从未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但他告诉第二任妻子,他是个「双性恋」,并在这么「坦白」后没几个月,就不再和她做爱,而是光明正大带男孩回家。其实,他早在第一次婚姻期间就曾猥亵、性侵少年。如果张永明也是同样的动机,那么他应当是同性恋。

关于张永明的性取向以及动机的推测已经不可能得到证据支持。鉴于此,我想介绍一个与本案高度相似的美国的连环杀人案件。我相信大家在了解这个凶手的内心想法后,会对本案的作案动机有更多的思考。

我在前几年因为读书住在美国威斯康星州,那个州有个着名的连环杀人犯叫Jeffreydahmer,绰号为「密尔沃基食人魔」。

dahmer的作案和张永明在三个方面都非常相似:

受害人年龄构成相似:dahmer在1978年到1991年间强奸、杀害、肢解了17个年轻男性,大部分18岁至2o多岁,小部分是未成年的少年。但和本案不同的是,由于dahmer是在同性恋酒吧诱骗受害人,所以死者中许多是同性恋或双性恋。

食人情节:dahmer有恋尸癖,不仅猥亵尸体,还吃掉受害人的部分身体,比如肱二头肌。张永明也被传吃人肉。

收藏纪念品:dahmer把几名死者的头颅煮熟后,剥皮、漂白和上色,保存在书架上。他还把一些受害人的整副骨架、肌肉、心脏、手、生殖器和其他器官,分门别类保存在冰箱、衣柜、床底等地方,并拍摄了大量尸体残肢的照片。而张永明家也分门别类保存了大量遗骸和死者生前使用的用品。

此外,美国当地警方的疏忽和渎职也是造成dahmer能连续多年作案这么多起的重要原因。

那么,密尔沃基食人魔的杀人动机是什么?

dahmer的父母情感不合、在他小时候经常争吵。从描述看,我认为他的母亲可能有边缘型人格障碍,和dahmer本人一样。dahmer从小就很安静、孤僻,对死去的动物尸体特别感兴趣,会把它们捡回家肢解。到了青春期,他现自己是同性恋,但没告诉父母。他后来承认,他一直性幻想自己能控制和支配一个完全顺从的男性伴侣,可以随意玩弄他的身体。慢慢地,这种幻想中加入了肢解的情节。

他在16岁时被一个每天跑步的男子吸引,他幻想让该名男子昏迷不醒后强奸他,后只因该男子当天未出现而未实施。

1978年,他在18岁时第一次杀人(作案时间也和张永明第一次杀人接近)。他把一个徒步者诱惑到家中喝酒。在门廊前喝了几个小时酒后,徒步者想要离开,但dahmer不想他走。dahmer拿出哑铃从背后击晕徒步者,再把他勒死。随后,他把徒步者的衣服脱光,站在尸体上自慰。

他曾说:「我训练自己把人当成取乐的物品,而不是活人。」他和活人生性关系时,对方动来动去,反而让他不爽。所以他起初会偷偷给他的性伴侣下安眠药,让他们失去意识后强奸他们。他甚至还偷了一个男版人体模特回家对着自慰,并试图去墓地偷一具新鲜的男性尸体。

展到后来,他把受害人诱骗回家,给他们下药迷晕,然后勒死,接着强奸尸体。他保存一些尸体部位和拍照作为纪念,仿佛能让对方陪伴自己,而吃他们的肉能让他感觉自己和死者相连。

死亡并不是dahmer追求的目的,他其实想要对方像尸体一样完全服从自己,任自己摆布。他曾做一个实验,在受害人脑袋上钻孔注入盐酸,以让他们丧失意识,变成行尸走肉。只是这个实验做了两次没有成功。

很多异性恋连环杀手也有同样的问题,他们要不没有信心能力接近女性,要不必须加入暴力伤害的情节才能兴奋,所以他们只能为了性满足,一次次杀害女性去追求转瞬即逝的快感,欲罢不能。

再看张永明一生,没有关于他和任何女性交往的信息。1974年的杀人未遂和1979年的次杀人案,两名受害人都是与他关系亲密的男性友人,年龄也在十几岁左右,和他后来挑选的受害人一致。这存在一种可能性:张永明一直对对方有性幻想;他非常压抑,无法正视自己的性取向,同时又克制不了自己的欲望。

1974年那一夜,当19岁的他和6士荣躺在一张床上时,他的内心极度挣扎。他刺杀6士荣是想毁掉诱惑自己的东西,以此宣泄对自己的愤怒和厌恶。四年后,他杀害杨树荣,从尸体被脱光衣服以及手脚折断来看,他可能也是在一种愤怒、厌恶又渴望的矛盾情绪中寻求性满足。

张永明于1997年出狱,没人知道他何时开始杀害陌生男性。我相信他最初有重新开始的想法,但最终还是没能克制住自己内心的欲望。他或许现只有杀死他们,赶紧把尸体运回家,才能对那具尸体肆意妄为。只有面对尸体,他才不会遭到拒绝、嘲笑和反抗。可是尸体难以保存,每一次杀人都无法带来太久的快感,于是他留下死者的衣物和遗骸,让自己在回忆中能一次次获得性满足。

以上只是根据同类型作案以及本案透露的细节所做出的判断。事实上,记者m听村民们传言张永明是「淫乐杀人」,并委婉地说道:「男性也可能是性侵对象。」

受害人家属需要答案才能解开心底的困惑,整个社会也需要答案,才能更好的防范此类犯罪的生,只可惜答案已经随张永明被执行死刑而被永远埋葬。

张永明拒不交待杀害的总人数,甚至挑衅道:「我不记得杀了多少人,去我家数一下衣服、内裤和鞋子,有多少套,就说明杀了几个人。我现在不想说了,我不说连判决书都不好写。」

法院最终确认张永明杀害11人。除了此前媒体公布的17人失踪名单上的8人被确认为受害人外,警方公布的名单里还多了刘荣、李桐、管艳传这三个名字。17人加上多出来的3人,也就是说当地总失踪人数至少有2o人。

在17人失踪名单上,有包括李汉雄在内的9人未被确认为本案受害人。

根据已知的11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张永明无论是挑选受害人,还是选择作案地点,或者作案方式,都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尽管不是1oo%一致。

失踪者中的一些人,譬如李汉雄和周勇,无论是年龄还是失踪地点,都符合张永明的行为习惯,因此很可能也被张永明杀害,只因警方没有找到匹配的尸骸或者遗物来证实。

但也有一些人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失踪,和本案无关,譬如以下两例:

2o12年4月3日晚上6点多,有轻微智障的4o岁男子郝云华走失,其走失地点不在鑫云冷库周边,警方未确认他是本案受害人。

2o11年12月6日早上1o点多,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没有工作的22岁青年张聪林出去买烟,但买完烟后就不知所踪。

张永明通常在杀害受害人后,会立刻关掉他们的手机。但张聪林失踪后,他的手机在前两个月都能打通,要不是没人接,要不就直接被挂断。有一次有人接了,张聪林哥哥直接叫弟弟的名字,对方却没讲话,之后便挂断电话了。自此之后,电话再也打不通,现在拨打已经是空号了。家属说,张聪林性格叛逆,以前也常常挂家人电话。警方也未确认他是本案受害人。

同样,也可能存在其他受害人,既不在11人确认名单中,也不在17人的失踪名单中,至今未有人把他们的失踪和本案联系起来。

以下是我根据22名疑似或确认和本案有关联的受害人情况制作的表格。

2o12年7月28日,张永明因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令死者家人们尤其愤怒的是,张永明夺去十几条年轻的生命,让十几个家庭承受失去亲人的悲痛,却未曾表现出任何后悔之意。在法庭上,他拒绝向死者家属道歉。

2o13年1月1o日,张永明被执行死刑。

同年6月,前期已被免职的晋宁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原晋城镇党委副书记、晋城派出所所长等12名人,经省公安厅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被分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开除、开除党籍等处分。

当地警方的失职,正如马云龙的家属在起诉书中写的,「没有把失踪案件的线索进行关联考虑;没有对一名有犯罪前科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控;没有能够根据报案情况及早向市民出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做好相关防范。」

如果说像张永明这样的罪犯几乎存在于每个时代、每个社会,那么各扫门前雪的邻里街坊,以及敷衍塞责的基层警察们,则让一个人扭曲的欲望最终演变成一场震惊世人的杀戮。

还有一点不太明白,张永明曾经被判处死刑,为什么会出现减刑?死刑还能减刑?那还叫什么死刑?难道国家认为,曾经被判处死刑的人会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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