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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扫黑除恶(第1页)

3月18日下午,泉州中院组织石狮、永春、德化等三家基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扫黑除恶案件,共涉及1件“保护伞”案件及2件涉恶犯罪案件,15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泉州法院开展的第六次扫黑除恶治乱集中宣判活动。

1。石狮法院

康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充当黑社会组织犯罪“保护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原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期间,2o16年在董某、吴某等人涉嫌“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侦办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董某逃避法律处罚,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公安机关供认的出钱雇请卢某的供述内容,告知董某等人,以暗示董某、吴某翻供。后犯罪嫌疑人董某、吴某、卢某等人遂商议翻供,并决定由卢某独自揽下罪责。后来,被告人康某又受人请托,同时又帮助董某等人逃避处罚,在明知被上网追逃的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于11月18日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

此后,董某、吴某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作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其间,该案经办民警多次向被告人康某汇报吴某、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被告人康某在明知放任上述行为会导致吴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应当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却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它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当时未被追诉。

2o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康某放任对卢某的监管,导致卢某继续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使、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o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泉州中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

此外,被告人康某于2oo3年至2o18年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所任职的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以及主持任职派出所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之谋取利益。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充当卢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董某、吴某是有罪的人,而故意暗示两人翻供,在下属汇报董某、吴某翻供且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后,予以包庇,为不使二人受追诉,不采取有效侦查措施,且对卢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变更,在监视居住期间予以放任不管,致使卢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造成卢某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康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案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康某所犯的徇私枉法罪予以从轻处罚,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三百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永春法院

李某龙等1o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3月18日下午,永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李某某为的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o14年始,被告人李某某6续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于2o16年6月成立名为“龙门”的组织。至2o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等“龙门”成员在永春县湖洋镇,为逞强斗狠、耍威风,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要分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有明显的要分子、重要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的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3次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斗殴,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参与作案3次,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陈某甲参与作案2次,被告人陈某乙参与作案1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的犯罪集团,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23次,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作案19次、被告人黄某乙参与作案1o次、被告人黄某丙参与作案4次,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丁、朱某某参与作案3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的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指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秘密方式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oo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德化法院

寇某鹏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高利放贷、非法讨债

2o17年12月份开始,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德化县龙浔镇瓷城大厦后街18号店面设立“鼎盛金融”公司,开始在德化县城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及非法讨债,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寇某某为要分子、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o18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鹏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作为该集团的重要组成成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形成以来,被告人寇某某制定了公司人员分工、放贷对象选择、放贷操作流程,以及讨债流程、方式等规章制度,并组织或授意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对未按约支付高额利息的客户及保证人实施非法讨债,先后对周某、郭某、林某等1o名被害人采取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未肃清社会正气,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对该犯罪集团的打击收网工作。2o18年9月6日,寇某某、林某耀、林某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德化县公安局投案。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高效有序开展。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德化县城区放高利贷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形成了以被告人寇某某为,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德化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判处犯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林某耀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林某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既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帮助的“保护伞”案件,也有在金融等新兴领域利用监管盲区隐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集团案件。

2o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打击遏制”向“深挖根治”的转换展阶段,主攻方向应从打击“显性”黑恶势力向深挖彻查“隐性”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延伸,深挖彻查,铲除黑恶滋生土壤。泉州两级法院把深挖彻查“保护伞”作为主攻方向和重要衡量标准,确保打伞破网有新突破,坚决从严惩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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