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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辩护(第1页)

浩楠见吴丽英油盐不进,只好说:“我们这次来,已经表明了我们愿意和解的态度,你也再冷静思考一下,希望你三天后给我答复。如果三天后没有答复,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另外,即使你们希望严惩乐凯,恐怕结果会出乎你们的预料。”

浩楠说完,拉着童童出门走了。

第二天,浩楠和童童由律师领着来到医院。

律师告诉他们,于欢每周从看守所来医院检查一次,检查完,再回看守所。

今天刚好是于欢来医院检查伤情的日子。

律师给值班的警察说明情况,警察让律师带着浩楠和童童进了于欢的病房。

一月后三人再次相见,都感觉相隔了千年万年。

于欢比以前消瘦许多,脸部歪斜,一副萎靡不振的样子。

因为肩部受伤,若胳膊手臂悬垂或甩动,会引起肩部疼痛,医生用绷带把他手臂悬挂在脖子上。

浩楠向于欢问好,于欢没有回应,他靠着床,一副听天由命的样子。

因为见面时间短,浩楠问候过后,便把昨天跟于欢妻子说的话又重新给于欢叙述一遍。

“我除了不追究你赔偿,还会支付你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一百万元。律师这里有两份谅解书,一份是我要跟你签的谅解书,一份是你要跟乐凯签的谅解书。只要你同意,马上就可以签字。童童代表她哥哥签字。”

浩楠拿出谅解书,放在手里,盯着于欢低垂的眼睛。

于欢动了动手,说:“我签!”

有了谅解书,童童悲喜交集,她马上给爸爸打了电话。

她爸爸不知道谅解书究竟有何用处,经女儿一番解释,以为儿子就没罪了,马上就能回家过年了,高兴得不知说什么好。

童童早从律师那里得知,后面的事情还很麻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多关口要过。

于欢同意谅解,也不请律师了,但检察院却派了公诉人出庭辩护。

童童给爸爸说,情况还不明了,但比先前好多了。

这个春节,浩楠,欣瑶和童童常在一起吃饭,一起外出,时光倒也过得快。

节后第三天,乐凯案子开庭,浩楠是证人,要出庭作证,童童和欣瑶到场旁听,。

先是公诉人起诉,主要内容还是指控乐凯心怀仇恨,借机报复,致使受害人遭受重伤,导致非躯体性残疾。

公诉人认为,即使双方已经达成谅解,但根据相关法律,被告仍然应当受到必要的法律惩处。

徐庆丽律师出场为被告辩护:

“我很难赞同公诉人的指控,也对公诉人把自己的主观臆断当成被告人的真实意图感到吃惊。

“公诉人认为被告心怀仇恨,实施报复,那么请问,在被告女友丁丰美死后的十天时间里,被告几乎天天和原告在同一大楼,同一楼层,彼此相距不过三十米的范围内上班,在这段时间里,他为什么不对被告展开报复?

“被告为何偏要选择在1月12日那一天,在那个特殊的时刻实施报复?

“难道公诉人忘记了1月12日那一天生了什么事吗?

“看来我有必要把当时现场生的情况再叙述一遍。当时警方去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嫌疑人得知事情败露,立即逃窜。

“辉腾科技公司部分员工协助警察追捕嫌疑人。此时,此案被告乐凯闻听后,立即从工位上站起来堵截嫌疑人。

“嫌疑人刚好跑到乐凯面前,两人扭打起来,最终本案被告制服嫌疑人。

“在两人扭打过程中,嫌疑人一直强烈反抗,试图逃跑,被告顺手拿起旁边办公桌上的水果刀,戳伤嫌疑人。请问公诉人,我刚才的叙述是否符合事实?”

“基本符合事实!”公诉人回答。

“既然符合事实,很明显这是被告协助警方追捕嫌犯的正义行为。即使被告在与嫌犯的搏斗中,导致不可控的后果,使得嫌犯身受重伤,这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嫌犯的伤残应该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追究见义勇为者的责任。

“这件案子中的被告,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褒奖,可他一直处于拘押状态,现在还要接受公诉人的有罪推定,等待法院判处他有罪。

“我认为,如果判处被告有罪,势必导致群众在面临犯罪场面时,担心预料不到的法律后果而袖手旁观。

“刚才公诉人着重提及,被告女朋友自杀身亡,是被告仇恨于欢的原因之一,因此才对嫌犯于欢下了狠手。

“若是辉腾科技其他员工,比如证人席上的刘小棒同志,碰巧截住了嫌犯,他们扭打在一起,最终刘小棒同志制服嫌犯,但导致嫌犯重伤。请问公诉人,刘小棒同志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嫌犯受了重伤?

“又或者,倘若公诉人当时碰巧就在现场,见警察追捕嫌犯,你堵住嫌犯撕打,你让嫌犯身受重伤,请问你是因为私仇还是因为公义?

“如果公诉人说刘小棒和你堵截嫌犯并致嫌犯伤残,是出于公义,而被告乐凯却是因为仇恨,你是通过什么手段来现和判定他的仇恨的?如果你能准确地衡量被告的仇恨,他当时的仇恨是不是像白酒一样,也有度数?

“我再次反对公诉人把自己的主观臆断当成被告人的真实意图,因为他的推定不符合逻辑,也不科学。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说被告心怀仇恨,施机报复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完全是出于公义,协助警方追捕嫌犯,从而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正义行为。

“另外,也考虑到被告已和原告达成谅解,我请求法院宣布被告无罪,并立即当庭释放。”

双方继续几番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等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三日后,法官开庭再次审理,只是这次比第一次简单而快。

双方大致表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法官宣判:“被告人乐凯协助警方围捕犯罪嫌疑人,在与嫌犯扭打中,因防卫过当,导致嫌疑人重度伤残,应担负刑事责任。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双方已就此案达成庭外和解,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故判处被告乐凯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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