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金布律。
事实上,在吕太后《二年律令》之后,汉家也依旧在经历连续不断的法律条文补充。
比如太宗孝文皇帝,颁布《许民弛山泽令》,并除诽谤律,不再因言治罪;
比如先孝景皇帝平灭吴楚后,亲自颁布了一条限制诸侯宗亲的法律:《左官令》。
在原本的历史上,刘荣的好弟弟、历史上的汉武大帝,也会通过《推恩令》等法律条令,来进一步限制宗亲诸侯。
说回金布律。
法令条文略显冗长,总结而言,《金布律》,是汉家,同时也是华夏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损坏官物如何赔偿,以及缴纳罚金、赎金、偿还债务相关问题的法律条令。
听上去好似没什么好说的;
但只需要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不难现《金布律》对如今汉室,乃至于对整个华夏文明的作用和意义了。
比如:《金布律》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物品,在被损坏时的赔偿方式。
而且赔偿类目,具体到了死物——如贵重金属怎么赔,粮食布匹怎么赔,生活物资、武器军械,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赔偿。
以及活物——致人伤、残乃至死亡,分别以怎样的方式,在问责、惩罚外进行赔偿,又或是伤害他人家禽、牲畜如何。
耳熟吗?
刑事判决外,同步进行的民事赔偿!
在后世,这司空见惯;
但对于两千多年前的汉室,民事赔偿四个字,可谓是先进到了令后世无数史学家,都叹为观止的程度!
再有,便是对于汉家所有的税、赋,以及兵役、徭役的报酬支付方式,《金布律》也同样有着明确,且极致详细的规定。
比如农税、口赋,该怎么交、什么时候交,交给谁;
地方收上来的税赋,该怎么统计、怎么封存,留用多少,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
又比如兵役、徭役,分别应该支付多少报酬,由谁支付、以怎样的方式支付等等。
说到这里,其实就有点奇怪了。
——刘荣要做的,不是推出新钱五铢,并彻底收回铸币权吗?
这《金布律》,明显和钱币的事儿不沾边啊!
就算要考虑,刘荣该考虑的也应该是《二年律令》的钱律,而非金布律才对?
但实际上,一切,都埋藏在这看似直白,实则晦涩无比的表现之下。
正如上文提到的:《金布律》,主要是一部针对民事赔偿,以及非官方群体或个人损坏官方财物时,应当如何赔偿的法令。
看上去,确实和钱币没什么关系。
但谜底,恰恰就在谜面上。
——民事赔偿,赔的是什么?
——损坏官方财物,赔的又是什么?
答案显而易见:钱。
在天下大面积流通,受天下人——至少是天下大多数人认可的铜钱。
到这里,问题其实就很简单了。
《金布律》,规定了民事赔偿,以及官方财物受损时的赔偿方式。
其中,又涉及到了对赔偿钱币的硬性规定。
条文大概可以总结为:凡是‘钱’,无论是战国时期的圆形铜币,还是圆形方孔的秦半两、汉半两;
只要钱体表面,能辨别出表明面值的铭文,能看出铜色,且钱体没有完全断裂,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损,便可以被判定为:钱。
这种可以被官方判定为合格的‘钱’,无论是用于赔偿官府、缴纳罚金、税赋,还是在民事赔偿,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都绝对不能拒收。
违者,罚金四两……
很显然,这条规定,是吕太后在给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擦屁股。
为了重建货币信用,以及更为重要的政府公信力,吕太后以一纸《金布律》,正式为三铢铅荚钱背书。
为了不被罚金,当时的老百姓们,自然只能继续用劣质的三铢铅荚钱。
但最终,这些钱终归是以税、赋、罚金,乃至于货物交易的方式,逐步回流到少府。
换而言之:太祖刘邦‘用时间换空间’,用三铢铅荚钱透支的未来,最终是由‘汉二世’吕太后完成了后续的善后工作,补上了被透支的窟窿。
而刘荣为难的,或者说是被掣肘的点,也恰恰就在于此。
——《金布律》,让任何一种具备钱的形状,且表面或多或少呈现出铜黄色的‘伪钱’,具备了货币合法性!